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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賠償保險
簡介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40條,所有僱主(包括判頭、包頭等)必須為所有聘用之員工投購僱員補償保險,以承擔僱主在《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' Compensation Ordinance》要求下及因疏忽而導致僱員因工傷亡而須承擔額外賠償的法律責任,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,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、全職或兼職、長工還是臨時工。
如僱員人數低於200人,法例要求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港幣100,000,000元;如僱員人數高於200人,法例要求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港幣200,000,000元。
如想了解更多,可瀏覽以下網站:
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news/employers_must_take_out_employees_compensation_insurance.htm
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content2_7.htm
(以上資料僅為一般性簡介,僅供參考之用。有關承保之具體內容,以保險公司的保單所載為準。如中文譯本與英文有異,以英文文本為準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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